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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藥學院如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015-05-15 13:31  來源:醫(yī)學教育網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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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藥學院如何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廣東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身份認定,是做好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院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加強對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的管理,使經濟困難學生得到及時有效資助,根據(jù)國家相關工作要求和我院實際情況,現(xiàn)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程序等相關工作規(guī)定如下: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范圍及條件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0元且均符合下列2-8款之一者列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元的為特困生。

2、家住貧困邊遠地區(qū)、經濟較落后地區(qū)或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學生;

3、農村低保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當?shù)刈畹蜕畋U蠘藴剩?

4、單親家庭、孤兒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5、父母殘疾或有重病在身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6、雙親下崗、生活特別困難的學生;

7、經濟困難且多子女上學家庭的學生;

8、嚴重自然災害或家庭、學生本人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的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證明材料

困難生的認定,均必須填寫《 廣東藥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由當?shù)卮逦瘯ɑ蚓游瘯┞?lián)合所屬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原因以及家庭經濟困難程度作具體說明,并且必須出具由鎮(zhèn)(街道)以上政府或當?shù)孛裾块T核實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并提供有效聯(lián)系電話。如有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供相關說明:

1.父(母)有工作單位的,須由所在單位出具父(母)年總收入(包括工資與獎金等)的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并提供有效聯(lián)系電話。

2.屬于城鎮(zhèn)或農村低保戶者,須出具當?shù)孛裾块T發(fā)放的《城鄉(xiāng)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提供復印件須加蓋當?shù)孛裾块T公章。

3.孤兒、單親家庭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須在《廣東藥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中說明情況。

4.父母為殘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導致家庭經濟困難者,必須具備省、市相關福利單位和醫(yī)療單位出具的證明,加蓋公章。

5.雙親下崗、生活特別困難者,必須出具雙親《下崗征》復印件。雙親下崗再就業(yè)者,需說明經濟來源及收入情況。

6.家庭經濟困難且多子女上學者,須提交家庭成員的詳細資料,如:父母的收入,家庭日常消費金額及兄弟姐妹上學所須學費和在學年齡等,由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核實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并提供有效聯(lián)系電話。

7.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家庭、學生本人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者,必須由鎮(zhèn)(街道)以上政府或當?shù)孛裾块T核實證明,由經辦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公章并提供有效聯(lián)系電話。

三、困難生認定時間

認定時間為每年的9月份,開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必須將《廣東藥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和困難證明書交給年級主任及二級學院(區(qū))總支副書記審核。各二級學院(區(qū))收到學生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將確認情況和測評結果報送學院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管理中心。在此之后對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者的認定時間為當年的3月、6月、12月,非突遭變故造成經濟困難者不接受認定。

四、困難生認定程序

學生到所在的二級學院(區(qū))領取或在學生處的網頁下載《廣東藥學院學生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填表蓋章后連同相關證明材料交所在年級主任,再由二級學院(區(qū))測評和審核,各二級學院(區(qū))審核后公示,將無異議者的相關材料送學院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管理中心,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管理中心審批后公示,將無異議者登記入冊并確認為我院經濟困難學生。被確認的困難生有效期為二年,從學校公示結束之日起生效,二年后自動失效,仍然困難的學生需要重新進行認定。

五、取消困難生資格的情況及懲罰措施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者;

2、生活不節(jié)儉,有高檔消費現(xiàn)象,有抽煙、酗酒、賭博行為者;

3、隱瞞不報本人有其他經濟來源者;

4、受到學校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含嚴重警告處分)者;

5、學習不努力,一個學期必修課中有補考三門以上(含三門)不及格課程者;

6、因各種原因休學或退學及自費出國者;

7、不服從學院勤工助學服務中心的安排,拒絕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時違反勞動紀律者;

8、弄虛作假不如實反映家庭經濟情況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受助者。

9、對于謊報、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者,一經發(fā)現(xiàn),予以注銷,并視情節(jié)輕重,取消評優(yōu)資格,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下發(fā)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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