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業(yè)藥師《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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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
--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zhí)幏?-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
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
(5)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zhí)幏健?/p>
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
每張?zhí)幏?-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
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
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chǎn)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yè)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y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y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藥品名稱:醫(y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jīng)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復方制劑藥品名稱--就是不能用商品名!
(13)藥品劑量與數(shù)量-- 一律用阿拉伯數(shù)字書寫。
(14)藥品用法--可用規(guī)范的中、英文、拉丁文或者縮寫體;
不得--自行編制藥品縮寫名稱或者使用代號;
不得--使用“遵醫(y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15)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
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
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yī)師必須注明理由。
(16)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的處方用量--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開具麻醉藥品處方時--應有病歷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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