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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條!新冠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規(guī)范來了

2020-05-19 08:18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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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工作規(guī)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承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職責的縣級以上疾控機構及相關機構(以下統(tǒng)稱調查機構)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病例、確診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和聚集性疫情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第三條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的任務是調查病例的發(fā)病和就診情況、臨床特征、危險因素和暴露史;發(fā)現和管理密切接觸者。防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蔓延和傳播。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聚集性疫情調查和實驗室檢測,具體調查技術應當遵循流行病學調查相關技術方案及指南。

第二章 調查機構管理

第四條 調查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有序、科學循證、多方協(xié)作的原則。

調查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應當在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組織下進行,與有關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調查工作同步進行、相互配合。

第五條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實行調查機構負責制。調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定傳染病的分級管轄原則承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任務。調查機構應當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的物資儲備,并及時更新,保障調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條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實行調查員制度。各級調查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員。

調查員應當由具有1年以上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經驗的衛(wèi)生相關專業(yè)人員擔任。經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聘任。

第七條 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為調查機構承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的能力建設提供保障。

上級調查機構負責對下級調查機構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醫(yī)療部門等相關機構應當在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組織下,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給予支持和協(xié)助。

第三章 調查程序和內容

第八條 調查機構接到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的通知后,應當迅速啟動調查工作。

第九條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由調查機構成立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具體實施。調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調查員組成,并指定1名負責人。

第十條 調查員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需要,有權進入醫(yī)療機構、疫情發(fā)生現場等相關場所,根據調查需要和相關規(guī)范采集標本和樣品,了解有關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疫情相關機構應當為調查提供便利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被調查者應當在有關材料上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由調查員會同1名以上現場見證人員在相應材料上注明原因并簽字。

第十一條 開展個案流行病學調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疑似病例的調查內容:基本信息和密切接觸者情況。

(二)確診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調查內容:基本信息、發(fā)病與就診、危險因素與暴露史、實驗室檢測、密切接觸者信息等。

(三)密切接觸者判定和管理按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調查與管理指南(試行版)》執(zhí)行。個案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可以判定感染來源的,應當及時作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結論(以下簡稱調查結論)。

第十二條 開展聚集性疫情調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在調查所有病例的感染來源、密切接觸者信息的同時,重點調查病例間的流行病學聯系,分析傳播鏈。

(二)按照《國家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的要求,填報事件的基本信息、初次、進展和結案報告。

第十三條 送檢標本和樣品應當由調查及采樣人員提供檢驗項目和樣品相關信息,由具備檢驗能力的技術機構檢驗。標本和樣品應當盡可能在采集后24小時內進行檢驗。實驗室應當妥善保存標本和樣品,并按照規(guī)定期限留樣。

第十四條 承擔標本和樣品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檢驗工作規(guī)范的規(guī)定,及時完成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未經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發(fā)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信息。

第十六條 調查機構現有技術與資源不能滿足調查有關要求時,應當報請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協(xié)調解決。

第十七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根據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交階段性調查結果。

第四章 調查結論和報告

第十八條 個案調查結論應明確傳染源和傳播方式,聚集性疫情調查結論在此基礎上還應判斷疫情傳播代際和傳播鏈。

第十九條 調查機構根據調查組調查結論,向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及上級疾控機構提交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 同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例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有異議的,可通知調查機構補充調查,或報請上一級衛(wèi)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調查結論進行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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