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農本草經·序例》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者爾,勿合用也”。自宋代以后,將“相畏”關系也列為配伍禁忌,與“相惡”混淆不清。因此,“十九畏”的概念,與“配伍”一節(jié)中所談的“七情”之一的“相畏”,涵義并不相同。
“十九畏”和“十八反”諸藥,有一部分同實際應用有些出入,歷代醫(yī)家也有所論及,引古方為據(jù),證明某些藥物仍然可以合用。如感應丸中的巴豆與牽牛同用;甘遂半夏湯以甘草同甘遂并列;散腫潰堅湯、海藻玉壺湯等均合用甘草和海藻;十香返魂丹是將丁香、郁金同用;大活絡丹烏頭與犀角同用等等?,F(xiàn)代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做得不多,有些實驗研究初步表明,如甘草、甘遂兩種藥合用時,毒性的大小主要取決于甘草的用量比例,甘草的劑量若相等或大于甘遂,毒性較大;又如貝母和半夏分別與烏頭配伍,未見明顯的增強毒性。而細辛配伍藜蘆,則可導致實驗動物中毒死亡。由于對“十九畏”和“十八反”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作較深入的實驗和觀察,并研究其機理,因此,目前應采取慎重態(tài)度。一般說來,對于其中一些藥物,若無充分根據(jù)和應用經驗,仍須避免盲目配合應用。
某些藥物具有損害胎元以致墮胎的副作用,所以應該作為妊娠禁忌的藥物。根據(jù)藥物對于胎元損害程度的不同,一般可分為禁用與慎用二類。禁用的大多是毒性較強,或藥性猛烈的藥物,如巴豆、牽牛、大戟、斑蝥、商陸、麝香、三棱、莪術、水蛭、虻蟲等;慎用的包括通經去瘀、行氣破滯,以及辛熱等藥物,如桃仁、紅花、大黃、枳實、附子、干姜、肉桂等。凡禁用的藥物,絕對不能使用;慎用的藥物,則可根據(jù)孕婦患病的情況,斟情使用。但沒有特殊必要時,應盡量避免,以防發(fā)生事故。
飲食禁忌簡稱食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忌口。在古代文獻上有常山忌蔥;地黃、何首烏忌蔥、蒜、蘿卜,薄荷忌鱉肉;茯苓忌醋;鱉甲忌莧菜:以及蜜反生蔥等記載。這說明服用某些藥時不可同吃某些食物。另外,由于疾病的關系,在服藥期間,凡屬生冷、粘膩、腥臭等不易消化及有特殊刺激性的食物,都應根據(jù)需要予以避免。高燒患者還應忌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