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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管理辦法對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的處罰說明如下;
第二十條 醫(yī)療機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實驗室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并予以公告,公告所需費用由被公告醫(yī)療機構支付:
(一)開展的臨床基因擴增檢驗項目超出省級衛(wèi)生行政部門核定范圍的;
(二)使用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的臨床檢驗試劑開展臨床基因擴增檢驗的;
(三)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中未開展實驗室室內質量控制的;
(四)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中未參加實驗室室間質量評價的;
(五)在臨床基因擴增檢驗中弄虛作假的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六)以科研為目的的基因擴增檢驗項目向患者收取費用的;
(七)使用未經培訓合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從事臨床基因擴增檢驗工作的。
(八)嚴重違反國家實驗室生物安全有關規(guī)定或不具備實驗室生物安全保障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