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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的要求如下:
第五十二條 托運或者自行運輸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領取運輸證明。運輸證明有效期為1年。
運輸證明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醫(yī)學教育網(wǎng)搜集|整理轉(zhuǎn)讓、轉(zhuǎn)借。
第五十三條 托運人辦理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手續(xù),應當將運輸證明副本交付承運人。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運輸證明副本,并檢查貨物包裝。沒有運輸證明或者貨物包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攜帶運輸證明副本,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