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zhí)行《出版物漢字使用管理規(guī)定》,以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86-10-10重新發(fā)表的《簡化字總表》和1988-03發(fā)布的《現(xiàn)代漢語通用字表》為準。
2不得使用已廢除的繁體字、異體字,但特殊需要,例如,中醫(yī)古籍整理及文獻考證的文章及專向境外發(fā)行的期刊等不受此限。
3應根據(jù)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等發(fā)表的《標點符號用法》,正確使用標點符號。
4 在科技期刊中句號可用“。”,也可用“.”;表示時間、數(shù)值起止的連接號可用“—”(一字線),也可用“~”(波紋線但同一期刊中應當統(tǒng)一,本刊采用“。”和波紋線,但參考文獻部分的句號都用圓點。連接復合詞、重疊詞的兩個部分的連接號用半字線。
5省略號應采用兩個三連點“……”。省略號后不應再寫“等”字。
6外文中的標點符號應遵循外文的習慣。外文無“、”(頓號)和“《》”(書名號),句號用“.”。
7 注釋
1.1文章的題名、作者、正文等內容均可使用注釋,醫(yī)'學教育網|整理但注釋不宜過多,如能在文內加括號說明者,盡量不另列注釋。
1.2需注釋的詞、詞組或其它文字,在該詞或句末的右上角標注圈碼“①”或星號“*”,不能用方括號“[ ]”,以免與參考文獻的序號相混。
1.3 注釋的內容排印在該頁的地腳,并用10字正線與正文隔開。如注釋較多,亦可排印在文末,注釋用小于正文的字號,注文前標注與正文相應處一致的符號。
1.4屬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或其他基金資助的項目,應于首頁地腳注明資助基金的名稱和編號。
1.5圖、表的注釋,置于圖、表的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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