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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藥劑的配伍禁忌
《本經(jīng)。序例》指出:“勿用相惡、相反者”。但如前面藥物“七情”所述,相惡與相反所導(dǎo)致的后果不一樣。相惡配伍可使藥物某些方面的功效減弱,而并不是所有功效都減弱,它仍有可以利用的一面,故并非絕對禁忌。相反,原則上屬配伍禁忌。目前醫(yī)藥界共同認可的配伍禁忌有“十八反”和“十九畏”。
十八反:
甘草反甘遂、大戟、海藻、芫花;烏頭反貝母、瓜蔞、半夏、白蘞、白及;藜蘆反人參、苦參、沙參、丹參、玄參、細辛、芍藥。
十九畏:
硫黃畏樸硝,水銀畏砒霜,狼毒畏密陀僧,巴豆畏牽牛,丁香畏郁金,川烏、草烏畏犀角、牙硝畏三棱,官桂畏赤石脂?,人參畏五靈脂。
對于十八反、十九畏作為配伍禁忌,目前醫(yī)藥界亦有持不同意見者。有人認為兩者并非絕對禁忌。相反藥配伍同用,古代經(jīng)方中就有,現(xiàn)代臨床上也有。認為相反藥同用,能相反相成,產(chǎn)生較強的功效,若運用得當,可愈沉疴痼疾。
但是,由于十八反、十九畏的實驗研究尚處在初期階段,目前決定其取舍還為時過早,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為了用藥安全,凡屬十八反、十九畏的藥對,若無充分根據(jù)和應(yīng)用經(jīng)驗,一般不應(yīng)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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