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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執(zhí)業(yè)藥師藥事管理與法規(guī),以下是“藥品監(jiān)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許可申請與受理”,具體如下:
1、行政相對人(民)與行政機關(官)權利義務
(1)行政相對人(民)義務:提供真實信息;權利:享有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解釋、說明的權利;
(2)行政機關(官)義務(職責):提供格式文本、公示行政許可事項和條件、對公示內(nèi)容進行解釋、說明義務。
2、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1)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負有告知的義務;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行政機關負有告知其向有權機關申請的義務;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行政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全需要補全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5)申請事項符合法定條件、屬于行政機關管轄范圍,應當受理該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