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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確定中藥的適宜采收期,必須把有效成分的積累動態(tài)與藥用部位的產(chǎn)量變化等因素結合起來考慮。一般以藥材質量的最優(yōu)化和產(chǎn)量的最大化為原則,而這兩個指標有時不一致,必須根據(jù)具體情況來確定。
(二)中藥材適宜采收期確定的一般原則:
1、雙峰期,即有效成分含量高峰期與產(chǎn)量高峰期基本一致時,共同的高峰期即為適宜采收期。許多根及根莖類中藥,在秋冬季節(jié)地上部分枯萎后和春初植物發(fā)芽前或剛露苗時,既是有效成分高峰期,又是產(chǎn)量高峰期,這個時期是它們最適采收期;如莪術、郁金、姜黃、天花粉、山藥等。
2、當有效成分的含量有一顯著的高峰期,而藥用部分的產(chǎn)量變化不大時,此含量高峰期,即為適宜采收期。如三顆針根的適宜采收期應是落果期。
3、有效成分含量無顯著變化,藥材產(chǎn)量的高峰期應為最適宜采收期。如牡丹皮以3年生者為最佳采收年限。
4、有效成分含量高峰期與產(chǎn)量不一致時,有效成分總含量最高時期即為適宜采收期。如栽培人參應以6年生者秋季為適宜采收期。
5、有些藥材,除含有效成分外,尚含有毒成分,在確定適宜采收期時應以藥效成分總含量最高、毒性成分含量最低時采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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