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須由有經驗的治療慢性乙型和丙型肝炎的內科醫(yī)師開始治療。與利巴韋林聯(lián)合使用時請同時參閱利巴韋林的說明書。
慢性乙型肝炎 用于慢性乙型肝炎患者時本品的推薦劑量為每次180 ug,每周1次,共48周,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其他劑量和療程尚未進行充分的研究。
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單藥或與利巴韋林聯(lián)合應用時的推薦劑量為每次180 ug,每周1次,腹部或大腿皮下注射。聯(lián)合治療時同時口服利巴韋林。
與本品聯(lián)合治療的利巴韋林的劑量取決于病毒的基因型 :基因型2或3型劑量為每日口服800 mg ;基因型1型劑量為根據體重每日口服1000-1200 mg。
利巴韋林應在進餐時服用。
慢性丙型肝炎的治療療程 :與利巴韋林聯(lián)合治療慢性丙型肝炎的療程決定于病毒基因型。HCV基因型1型不論病毒載量如何均應治療48周,HCV基因型2/3型不論病毒載量如何應治療24周。
丙型肝炎患者聯(lián)合治療的推薦劑量和療程 :
基因型1型 :本品每周劑量為180 ug ;利巴韋林劑量為<75 kg=1000 mg/日,≥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75 kg=1200 mg/日 ;療程48周。
基因型2/3型 :本品每周劑量為180 ug ;利巴韋林劑量為800 mg/日,療程24周。
通常HCV基因型4型感染的患者治療困難,有限的研究數據(n=66)中所用劑量與HCV基因型1型的治療劑量一致。因為目前缺乏可用的數據,所以HCV基因型5或6型的治療也考慮使用同樣的劑量。
不論病毒基因型如何,本品單藥治療的推薦療程為48周。
12周后丙型肝炎病毒應答的預測 本品單藥或與利巴韋林聯(lián)合治療12周內未出現病毒應答[HCV RNA未下降到50 IU/mL以下,相當于100拷貝/mL,或至少未下降到基線的1%以下(2 log10)]的HCV基因型1型患者應考慮終止治療。
HCV基因型2/3型96例患者中93例在12周內出現病毒應答。因此HCV基因型2/3型患者不論12周時病毒應答與否都應治療24周。
本品治療12周尚未出現早期病毒應答的患者繼續(xù)治療時很少能獲得持續(xù)的病毒應答(<5%)。
發(fā)生不良反應時的劑量調整
劑量調整的原則 :對于由于中度和重度不良反應(包括臨床表現和/或實驗室指標異常)必須調整劑量的患者,初始一般減至135 ug,但有些病例需要將劑量減至90 ug或45 ug。隨著不良反應的減輕,可以考慮逐漸增加或恢復到初始劑量(見"注意事項"及"不良反應")。
當中性粒細胞計數(ANC)<750個/mm3時,應考慮減量 ;當中性粒細胞計數(ANC)<500個/mm3時,應考慮暫時停藥,直到ANC恢復到大于1000個/mm3時,可再恢復治療。重新治療開始應使用90 ug,并應監(jiān)測中性粒細胞計數。
當血小板計數<5萬個/mm3時,應將本品劑量減低至90 ug ;當血小板計數低于25000個/mm3時,應考慮停藥。
在丙型肝炎患者治療中出現治療相關的貧血時特別推薦采取下列步驟處理 :患者無明顯心血管疾病,出現血紅蛋白<10 g/dl和≥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8.5 g/dl ;或當患者心血管疾病穩(wěn)定,在治療期間的任意4周內血紅蛋白下降≥ (greater than or equal to) 2 g/dl時利巴韋林應減量至600 mg/日(早晨200 mg,晚上400 mg)。不推薦恢復至最初的用藥劑量。出現下列情況時利巴韋林應暫停使用 :患者無明顯心血管疾病,血紅蛋白確實下降至8.5 g/dl以下 ;或者患者心血管疾病穩(wěn)定,在減量治療4周后血紅蛋白仍持續(xù)低于12 g/dl。當恢復正常值后可重新開始使用利巴韋林600 mg/日,經主治醫(yī)師決定可以進一步增加到800 mg/日,但不推薦恢復至最初的劑量。
如果對利巴韋林不耐受,可以繼續(xù)本品單藥治療(見"用法用量")。
當本品和利巴韋林聯(lián)合使用時,請參閱利巴韋林發(fā)生不良反應時劑量調整的說明書。
肝臟功能 慢性肝炎患者肝功能經常出現波動。與其它α干擾素相同,使用本品治療后,也會發(fā)生ALT升高,包括病毒應答改善的患者。當丙型肝炎患者出現ALT持續(xù)升高時,應考慮將劑量減至135 ug。減量后,如ALT仍持續(xù)升高,或發(fā)生膽紅素升高或肝功能失代償時,應考慮停藥。
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常見到ALT一過性升高,峰值超過正常上限的10倍。出現峰值提示發(fā)生了免疫清除(血清轉換)。在峰值后繼續(xù)治療時應考慮增加肝功能監(jiān)測次數。如果本品劑量減小或暫時停止了治療,當ALT水平正常后可以繼續(xù)恢復常規(guī)治療(見"注意事項")。